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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游“缺斤短两” 张大娘与旅行社对薄公堂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05-21 Tag: 点击:

71岁的张大娘随老年旅游团参加港澳游,这本应是一场美妙之旅,却因旅行社擅自缩短旅行时 间、减少景点,让她扫兴而归。于是,张大娘将旅行社告上法庭。9月14日,市法院审结了这起旅游合同纠纷案件,判令辽宁某旅行社赔偿张大娘经济损失283 元。“十一黄金周”将至,本报在此提醒市民,出行签订旅游协议时,要仔细阅读合同,约定具体旅游线路、游览景点和时间,避免发生纠纷。

不快:12日港澳游缩水一天

住在辽阳的张大娘特别喜欢旅游。2002年4月,她在报纸上看到沈阳一家旅行社组织“深圳—澳门—香港—珠海—广州”老年旅游专列,行程12天,收费2900元。张大娘觉得价格还能承受,便欣然报名。

按照协议书约定,辽宁某旅行社负责港澳旅游专列全程的组织、领导、安排和协调工作,负责落实旅游景点。同时,旅行社向张大娘发放的宣传单注明了具体行程,出发日期和时间是5月12日上午11时46分,回程日期和时间是5月24日早2时17分。

张大娘如愿出行,可旅行过得并不愉快。张大娘因导游两次索要小费30元、部分时间无导游等问题同旅行社发生纠纷。更让张大娘生气的是,旅行还缩短了一天———在5月23日,旅行团就结束了行程。张大娘觉得自己吃了亏,于是将旅行社告上法庭。

委屈:旅行社解释行程改变因笔误

当得知自己成了被告,旅行社也觉得委屈。他们认为:在临出发前,已经给张大娘发了旅游注意事 项,其中建议旅游者按照国际礼仪惯例依导游及司机服务质量给予小费,以示风度和鼓励,通常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同时,回程时间本就是5月23日———而 5月24日这个回程时间,是先前工作人员抄写错了。而在出发前,旅行社已经重新发放了一份变更了的宣传单,将回程日期改为提前一天。张大娘对此应给予理 解。

判决:旅行社违约赔偿283元

沈河区法院审理认为,张大娘与旅行社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张大娘所持有的宣传单应视为合同内容。旅行社收取张大娘费用后,应按协议书和宣传单承诺的内容履行合同义务。

在张大娘所持的两份旅游宣传单中,存在着旅行起止时间不同的问题。因宣传单为单方自制的格式 化约定,双方对此约定发生争议时,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旅游结束时间应认定为5月24日。张大娘实际返沈时间 是5月23日,应视为旅行社违约。故旅行社应赔偿张大娘缩短一天旅游的损失。

关于张大娘主张旅行社赔偿导游索要的小费的请求,因旅行社向张大娘发放的旅游注意事项中有给 小费的情节,可以认定张大娘指认的港澳地区导游向张大娘索要小费情况客观存在。但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规定,导游索要小费,旅行社应赔 偿。故法院支持张大娘要求返还小费的请求。

沈河区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张大娘经济损失283元。9月14日,市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遗憾:景点缩水证据不足被驳

张大娘说,她在旅行中还遭遇了景点缩水的情况,在香港就没去成浅水湾景点和赛马场景点,大量 的时间都花在了到指定地点购物上,旅行社在这些方面也构成违约,应该赔偿。法院审理认为,因张大娘与旅行社签订的协议未约定具体旅游线路、游览景点及每个 景点观光旅游具体时间安排,所以无法确定旅行社违约的事实。张大娘的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能支持其主张。

法官就此提醒旅游者,近年来,在一些旅游诉讼中,因景点、旅游线路的“短斤少两”而引发的纠纷占了相当比例。旅游者在签订旅游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比较合同内容与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有哪些出入,要在协议中明确出游线路、时间、景点等,以免事后发生纠纷缺少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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